SUSTAINABLE CAMPUS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

國立高雄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五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實驗操作之安全,依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設置「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為副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研究發展處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各處、系推薦人選,經召集人遴聘之;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本會委員中需置毒性化學物質毒理專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技術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等三員。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任之。本會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或總務長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三條 本會職責如下:
一、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有關規定。
二、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措施計畫。
三、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教育實施計畫。
四、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辦法。
五、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六、督導校內所發生之各類環保、輻射、安衛意外事件。
七、審議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與管理事項,並依教育部頒「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為依據。
八、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第四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經召集人之核定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管理及總務費用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8年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任期至110年12月31日)

委員性質 姓名 備註
當然委員 陳校長月端主任委員
當然委員 曾副校長梓峰副校長
當然委員 童總務長士恆總務處總務長兼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
當然委員 謝研發長永堂研發處研發長
遴選委員 黃榮宗副教授 應用化學學系(具有毒性及關注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之教師)
遴選委員 吳佩芳副教授運動健康與休閒學系
遴選委員 楊文仁副教授生命科學系
遴選委員 廖述銘副教授電機工程學系
遴選委員 孫士傑教授應用物理學系
遴選委員 謝永堂教授 化工工程及材料學系(具有毒性及關注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之教師)
遴選委員李組長幸財總務處營繕組組長
遴選委員 徐麗秋職業安全衛生護理師
遴選委員 黃偉哲學生代表

說明:
依據本校環安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遴選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國立高雄大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Tel:07-5919073    Fax:07-5919074    Email:campus@nuk.edu.tw
No. 700, Kaohsiung University Road, Nan-Tzu District, Kaohsiung 811,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