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五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實驗操作之安全,依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設置「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為副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研究發展處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各處、系推薦人選,經召集人遴聘之;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本會委員中需置毒性化學物質毒理專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技術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等三員。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任之。本會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或總務長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三條 本會職責如下:
一、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有關規定。
二、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措施計畫。
三、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教育實施計畫。
四、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辦法。
五、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六、督導校內所發生之各類環保、輻射、安衛意外事件。
七、審議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與管理事項,並依教育部頒「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為依據。
八、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第四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經召集人之核定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管理及總務費用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